question-icon 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仅起诉配偶一方吗

我碰到个事儿,有人欠我钱,后来发现这人这笔债务好像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不太想把他两口子都扯进来,就想单独起诉他一个人,不知道在法律上这样行不行。想了解下仅起诉配偶一方这种操作合不合法,有啥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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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可以仅起诉配偶一方的。 首先,解释一下什么叫夫妻共同债务。简单说,就是夫妻双方一起欠的债,或者一方欠的但实际上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欠的债,以及另一方事后追认同意一起承担的债。像夫妻一起买房欠的房贷,一方做生意另一方也参与受益的经营债务等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有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仅起诉了夫妻中的一方,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债权人可以依据生效裁判文书申请法院执行,在执行程序中还能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也表明,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即便只起诉了一方,在执行阶段配偶也可能被拉进来还钱。被起诉的一方如果承担的债务超出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之后还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不过,在实际诉讼中,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定这笔债务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债务形成的时间是不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用途是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等。只有确定是夫妻共同债务,上述这些后续的法律操作才会合理进行。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追偿:在一方承担了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债务后,向另一方要求补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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