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合同补充协议能否对中标合同价款进行变更?


在探讨中标合同补充协议能否对中标合同价款进行变更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来综合分析。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就包括合同价款。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保障所有参与投标的主体能够在一个平等的环境下竞争。如果允许随意变更合同价款,可能会破坏这种公平竞争的秩序,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出现了特殊情形,补充协议对中标合同价款进行合理变更也并非完全不可以。例如,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建设成本发生重大变化,若不调整合同价款将显失公平。此时,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对价款进行变更,但这种变更必须有充分的合理理由和证据支持。 比如,在一些大型建筑工程项目中,由于原材料价格在短期内大幅上涨,远超正常的市场波动范围,导致按照原合同价款施工将使施工方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双方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调整价款是具有合理性的。但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且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物价指数变化的证明、政策文件等,以证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如果没有合理理由,双方擅自通过补充协议变更中标合同价款,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合同相对方也可能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该补充协议无效。 总之,中标合同补充协议原则上不能随意对中标合同价款进行变更,但在特殊且合理的情况下,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是可以进行变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