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扣押是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我涉及一个案子,警方要对相关物品进行刑事扣押。我不太清楚这个程序是否合规,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刑事扣押是不是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来决定呢?要是没有经过这个流程,扣押是否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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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刑事扣押是一项重要的侦查措施,它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强制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等的行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的时候,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扣押通知书,然后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而对于在勘查、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勘查、搜查的侦查人员可以直接决定扣押,但对于需要扣押的贵重财物等,通常也会按照内部规定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汇报。 所以,一般来说,涉及到一些重要的、有特定要求的刑事扣押是需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的,这是为了保障扣押措施的合法性和严肃性,避免权力的滥用。但对于一些在现场勘查、搜查过程中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进行即时扣押,侦查人员可以先行扣押,之后再按照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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