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查封扣押由谁批准?
我涉及一个行政案件,执法人员说要对我的部分物品进行查封扣押。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想知道在行政案件里,查封扣押的批准权限是归谁的,是具体的执法人员,还是他们的上级领导,还是有其他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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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案件中,查封扣押的批准主体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查封、扣押的概念。查封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对相关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贴上封条,就地封存,禁止擅自移动和处分;扣押则是行政机关将相关财物转移至另外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当事人占有、使用和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而第十八条中明确提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程序。并且,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这就表明,在行政案件里,查封扣押不能由执法人员擅自决定,而是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进行严格把控,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嫌违法经营的店铺进行查封时,执法人员不能直接进行操作,必须先向本部门的负责人报告情况,获得批准后,才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查封扣押。这样做既保证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严肃性,也能让当事人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面临行政强制措施时有明确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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