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是否由行政机关承担?

我遇到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我财物的情况,现在涉及到保管费用。我不太清楚这费用该谁出,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因查封扣押产生的保管费用是不是得行政机关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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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的承担主体有明确规定。首先,查封、扣押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的一种暂时性控制措施。比如,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时,可能会对相关商品进行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避免行政机关通过让当事人承担保管费用的方式,增加当事人的负担,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实际操作角度看,行政机关作为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主体,有能力和责任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并承担相应费用。如果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承担保管费用,当事人有权依据该法律规定拒绝支付,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按照法律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确实是由行政机关承担的。这样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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