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费用到底由谁承担呢?
我遇到了一个事儿,我的物品被相关部门扣押了。现在涉及到扣押费用的问题,我不清楚这笔费用是该我来出,还是由扣押方承担。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对于扣押费用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明确的责任划分,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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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扣押费用的承担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扣押”这个概念。扣押是指相关执法部门为了办案、调查等需要,依法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予以扣留,限制其占有和处分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行政扣押的情况下,扣押费用通常是由行政机关来承担的。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实施扣押措施是其履行职责的行为,让当事人承担扣押费用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时,对涉嫌违法的商品进行扣押,这期间产生的仓储、保管等费用就应该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而不是由被扣押物品的当事人承担。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在司法程序中,比如民事诉讼里的财产保全扣押,费用承担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在民事诉讼中,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一定比例交纳费用,由申请人先行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例如甲起诉乙要求归还欠款,并申请对乙的一批货物进行扣押保全,那么甲需要先垫付保全费用,如果最后甲胜诉,这笔费用就由乙来承担。 所以,扣押费用的承担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在行政扣押中一般由行政机关承担;在司法扣押中则通常遵循先由申请人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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