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损毁或扣押财物要承担哪些责任?
我家的一些财物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扣押了,后来发现部分财物有损毁情况,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他们具体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只需要赔偿财物损失吗?会不会有其他处分?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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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损毁或扣押财物需要承担的责任,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国家赔偿责任角度来说,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违法损毁或者扣押财物,造成受害人损失的,行政机关要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存在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征收、征用财产以及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等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其次,从行政机关内部责任角度而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机关违反规定,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再者,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受害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需要递交申请书,写明相关事项。若申请材料不齐全,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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