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是否存在留置情况?
我遇到一个民事纠纷案件,涉及物品保管费用问题。保管方称如果我不支付费用,就会留置我的物品。我不太清楚在民事案件里到底有没有留置这种说法,所以想问问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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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中,是存在留置这种情况的。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通俗来讲,就是当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不过,留置权的行使是有条件限制的。首先,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里的合法占有通常是基于合同关系,比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其次,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债务人的还款期限已经到了,但还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再者,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比如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保管人就可以留置保管的物品。但如果留置的物品与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一般是不能行使留置权的。所以,在民事案件中,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可以适用留置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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