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约定留置权?
我和别人签了个合同,里面涉及到一些物品交付和费用结算的事儿。我担心对方不按时给钱,就想在合同里约定如果对方不付款,我可以留置相关物品。但我不太清楚法律允不允许这么做,所以想问问能不能在合同里约定留置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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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般情况下,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比如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等。 不过,当事人是可以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也就是说,虽然留置权是法定的,但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约定来排除留置权的产生。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直接约定产生留置权,但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类似留置权的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也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比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一方未履行某项义务,另一方有权扣留相关物品直至对方履行义务,这种约定实际上起到了类似留置权的作用,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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