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约定留置权?
我在和别人的商业合作中,涉及到一些物品的交付和保管。我想知道,我能不能和对方在合同里约定留置权呢?比如对方没按时付款,我就留置相关物品。不知道法律允不允许这样做,想了解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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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我国法律中,留置权主要分为法定留置权和约定留置权。法定留置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规定的就是法定留置权的基本情形。 不过,关于约定留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第四百四十九条明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这从侧面说明了当事人是可以对留置权进行约定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特定条件满足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这种约定留置权的方式,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当事人想要约定留置权,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留置的条件、留置财产的范围、留置权的行使方式等内容,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同时,约定留置权也需要注意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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