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中保管费由谁承担?

我遇到了和行政强制有关的事情,行政机关把我的物品扣押了。现在涉及到保管费的问题,我不太清楚在行政强制法里,这个保管费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是我自己承担,还是行政机关承担呢?希望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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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强制的相关事务中,保管费的承担问题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行政强制中保管费的含义。行政强制保管费,就是在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保管所产生的费用。比如,行政机关扣押了一批货物,为了保证货物的安全和完好,将其存放在仓库,由此产生的仓库租金、看护人员工资等费用,就属于保管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行政强制中的保管费是由行政机关承担的。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方面,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是其履行职责的行为,让当事人承担保管费不合理。另一方面,规定由行政机关承担保管费,可以促使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更加谨慎,避免随意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


所以,如果你遇到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况,保管费不应由你承担。如果行政机关要求你承担保管费,你可以依据《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拒绝其不合理要求,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你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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