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留置权由谁审批?
我遇到个事儿,警察说要对相关人员行使留置权。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就想知道警察要是行使留置权的话,到底得由谁来审批呢?这审批有没有啥具体的规定和流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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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留置权通常指的是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对相关人员进行留置盘问的权力。留置盘问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 在我国,对于留置权的审批主体和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有明确规定。该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知,警察行使留置权时,需要经该公安机关批准。这里的“该公安机关”一般指的是具体实施留置行为的警察所属的公安机关。也就是说,留置权的审批主体是实施留置行为警察所属的公安机关。通常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相关负责人进行审批,以确保留置措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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