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可以反复使用留置权吗,有什么法律规定?

我遇到个事儿,警察在处理我的案子时,已经对相关物品行使过留置权了。现在他们又说要再次留置这些物品,我不太明白这样做合不合法。我想知道公安到底能不能反复使用留置权,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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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权通常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一般不涉及《民法典》意义上的留置权。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更多涉及的是扣押等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同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有类似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对于扣押的使用是基于案件侦查等需要。一般来说,不会反复无理由地对同一物品进行扣押。如果有新的证据收集需要、为了保证证据的完整性或者有其他合理的办案需要,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可能会再次对相关物品采取扣押措施,但这并不是“反复使用留置权”的概念。如果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的扣押等措施不合法,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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