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警察是否拥有留置权?

我想知道在执法过程中,警察到底有没有留置权呢?因为之前看到警察把人留下询问了挺长时间,我不太清楚这是不是属于留置权的范畴,也不知道警察在什么情况下能行使这个权利,所以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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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权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含义,在法律领域,通常所说的留置权有民事留置权和行政法意义上的留置措施等情况。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的留置权主体是债权人,并非警察,所以从民事留置权角度,警察没有这种基于民事合同关系产生的留置权。 而在行政法领域,警察有一定的留置措施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这种继续盘问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留置的性质。不过,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在这段时间内,如果查明情况,要依法及时处理;如果没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释放。所以,警察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下,拥有行政法意义上的类似留置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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