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有留置权吗
我最近在看一些法律相关的内容,看到了留置权这个概念。就挺好奇公安机关有没有留置权呢?我想具体了解一下,在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能行使留置权,行使的程序又是怎样的,会不会侵犯到公民的权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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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是有留置权的。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权力,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留置。 在监察体制改革前,公安机关对于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等的人员,可依据相关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为了调查案件情况、收集证据等目的进行留置盘问等措施。比如,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当场盘问、检查,若被指控有犯罪行为;有现场作案嫌疑;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满足这些情形之一的,可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要留有盘问记录。 监察体制改革后,留置成为监察机关的调查措施,但公安机关在自身执法权限范围内仍有类似限制人身自由以便调查等措施。公安机关的留置通常是为了便于调查案件事实、防止嫌疑人逃跑或者毁灭证据等。不过,公安机关在行使留置等相关权力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如果公安在留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控告 。这是为了确保权力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运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关法律规定也在不断完善和细化,以更好地平衡打击违法犯罪与保障公民权益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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