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行为是什么?
我不太清楚哪些行为算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权。前几天我和人起了点冲突,对方当众辱骂我,让我特别难受。我想知道这算侵犯人格尊严权吗?还有哪些行为属于这类侵权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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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严权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它是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这表明了人格尊严权受法律保护。 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 侮辱行为是比较常见的一种。侮辱是指以言语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例如,在公众场合对他人进行谩骂、嘲笑、讽刺,像在商场里大声辱骂他人“小偷”“骗子”等,即使最后证明被辱骂者并无相关行为,这种辱骂行为也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权。 诽谤也是侵犯人格尊严权的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比如,为了报复某人,编造其有违法犯罪行为并四处传播,导致他人名誉受损。 此外,诬告陷害同样属于此类侵权行为。诬告陷害是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比如,无中生有地向公安机关举报某人有盗窃行为,使被举报人陷入不必要的调查和困扰之中。 在我们开头提到的当众辱骂他人的情况,这属于侮辱行为,是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当遇到这类侵权行为时,被侵权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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