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抽象人格权未受侵害但人格尊严被侵犯时该怎么办?


在探讨当抽象人格权未受侵害但人格尊严被侵犯时的处理办法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人格尊严和抽象人格权的概念。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尊重的权利,它是一种精神层面的权利,体现着人的价值和尊严。而抽象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比如一般人格权就属于抽象人格权。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这里就明确了人格尊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即使抽象人格权未受侵害,侵犯人格尊严同样构成对人格权益的侵犯。 当遇到人格尊严被侵犯的情况时,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也就是说,如果他人侵犯了你的人格尊严,你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行为,向你赔礼道歉,消除因为其侵权行为给你造成的不良影响。如果因为人格尊严被侵犯而遭受了精神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你还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侵权人的行为较为严重,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这种情况下,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侵权人进行治安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