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会进行留置吗
我最近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措施这块有点迷糊,就是想弄清楚在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会采取留置措施呀?是只要怀疑有问题就能留置,还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想详细了解下这方面的规定和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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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符合法定情形下会进行留置。留置原本是一种监察措施,主要针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不过在一些特殊的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也可能会采取类似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在监察体制改革前,公安机关有留置盘问等措施。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当场盘问、检查。若经盘问、检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批准后继续盘问:一是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是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是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是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监察体制改革后,留置成为监察机关的调查措施,但公安机关在自身执法权限范围内仍有相关类似限制人身自由以便调查的措施。比如在进行盘问、检查时,如果发现被盘问人的嫌疑不能排除,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将其留置继续盘问,一般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至四十八小时。这些措施目的在于保障公安机关能有效开展案件调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等。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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