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由谁来决定?
我在和别人的业务往来中,对方没按约定支付费用,我扣下了他的物品。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我有没有留置权,留置权到底是由谁来决定的呢?是我自己觉得能留置就可以,还是有其他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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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并不是由某一个人随意决定的,它的成立和行使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简单来说,就是别人欠你钱不还,你合法占有了他的东西,在一定条件下你可以留下这个东西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这意味着留置权的产生首先要满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这个前提条件。
同时,留置权的行使也需要满足其他条件。例如,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也就是说,你留置的物品要和对方欠你的债务有直接关联。而且,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如果事先有约定不能留置,那就不能行使留置权。
所以,留置权不是由某一方单独决定的,而是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的事实情况来判断是否满足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当满足条件时,债权人自然就拥有了留置权。如果不满足条件而擅自留置他人财产,可能会构成侵权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