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由谁行使?
我在和别人做交易的时候,对方没按约定支付费用。我扣下了对方的货物,想了解我有没有权利这么做,留置权到底是由谁来行使的呢?我不太懂这方面法律,希望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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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简单来说,就是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可以扣下债务人的相关动产来保障自己的债权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这明确了留置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 不过,行使留置权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债权人必须是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非法占有是不能行使留置权的。其次,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债务人应该还钱的时间到了却没还。再者,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比如因为这批货物的交易产生的债权,才能对这批货物行使留置权。 回到您的情况,如果您是基于合法的交易关系占有对方的货物,对方到期未支付费用,且该费用与这批货物有牵连关系,那么您作为债权人是可以行使留置权的。但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您随意扣下货物可能会构成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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