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使货物留置权需要注意什么?

我在做生意过程中,涉及到货物运输这一块,有时候会出现客户不按时支付运费等费用的情况。我就想了解一下,如果我要对货物行使留置权的话,具体都需要注意些什么方面呢?担心自己操作不当引发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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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货物留置权是指货物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进行留置,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的货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首先,行使货物留置权要有合法性基础。留置权的行使必须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好比在货物运输合同里,只有承运人没收到运费、保管费等相关费用时,才可能对货物行使留置权。要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或者不合法,那留置权的行使就是不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次,留置的货物必须属于债务人。要是货物的所有权不属于债务人,而是第三人的,一般不能留置该货物。比如甲公司把从乙公司租来的设备交给丙公司运输,丙公司不能因为甲公司没付运费就留置乙公司的设备。 再者,留置权的行使要符合法定程序。留置货物后,应当给予债务人合理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及时返还留置的货物;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可以就留置货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货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在留置期间,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货物的义务,若因保管不善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应当与债务人约定留置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如果没有约定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的债务履行期限,但货物属于鲜活易腐不易保管的不受六十日的限制。 另外,对于“相应的货物”也有规定。对于可分的货物,承运人留置的货物应当合理和适当,其价值应包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加上可能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而不能留置过多的货物;对于不可分的货物,承运人可以对全部货物进行留置,即使承运人已取得了大部分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 最后,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没有付清的情况下,承运人不能留置货物的,承运人就不能留置货物。要是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承运人同样不能留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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