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由谁执行?
我在和别人的经济往来中,涉及到留置权的问题。不太清楚在法律规定里,到底是由谁来执行留置权,是债权人自己就可以执行,还是需要通过法院等其他途径呢?希望了解一下相关的准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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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留置权的执行主体通常是债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表明,当满足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时,债权人能够自行留置债务人的相关动产。比如在保管合同中,存货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保管人就可以留置保管的货物。 不过,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如果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来实现留置权。也就是说,虽然债权人有自行留置财产的权利,但最终要实现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在必要时需要借助法院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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