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由谁行使?
我在做生意时碰到一个情况,对方拖欠货款,我扣下了他一批货物,不确定自己有没有权利这么做,想知道留置权到底该由谁来行使,我这种情况符不符合行使留置权的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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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定义可以看出,留置权是由债权人来行使的。这里的债权人就是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且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一方。比如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支付运费,那么承运人作为债权人,就有权留置托运的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留置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 不过,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债权人必须是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非法占有是不能行使留置权的。其次,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债务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时间。最后,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简单说就是债权是因为该动产产生的。 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债权人才能依法行使留置权,通过留置财产来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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