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拥有留置权?
我和别人有业务往来,对方没按约定支付费用。我扣下了对方一批货物,不确定我有没有留置权。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谁有资格拥有留置权,满足什么条件才能拥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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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也就是说,拥有留置权的主体通常是债权人,但要满足一定条件。 首先,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里的合法占有可以基于多种合同关系,比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比如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占有寄存人的物品,这就是合法占有。如果是通过非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就不能享有留置权。 其次,债权已届清偿期。这意味着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时间,但债务人还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比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到了,定作人却没有支付加工费,此时承揽人就有可能享有留置权。 最后,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例如,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没有支付运费,承运人留置所运输的货物,这就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留置。而企业之间的留置,不要求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当债权人满足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以及符合动产与债权关系要求等条件时,就拥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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