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区分留置权?

我在和别人的经济往来中,听说过留置权这个词,但不太清楚到底什么情况算有留置权,什么情况不算。比如我帮别人修理东西,对方没给修理费,我把东西扣下,这算留置权吗?我想知道区分留置权有没有什么明确的方法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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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要区分留置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首先,从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强调了“合法占有”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这两个关键要素。也就是说,债权人必须是基于合法的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比如基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像前面提到的帮别人修理东西,基于加工承揽合同占有对方的物品,这就是合法占有。如果对方到期没支付修理费,就满足了留置权成立的基本条件。 其次,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比如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保管费用未得到支付而留置保管物,保管物和保管费用的债权就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果保管人以保管费用未支付为由,留置了与保管合同无关的债务人的其他物品,那就不符合留置权的要求。 再者,要注意留置权的行使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法律明确禁止留置某些物品,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相关动产,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留置权。例如,在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合同中,可能会有不得留置的约定。 最后,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留置权人不能随意处置留置的财产,要保证其安全和完好。如果留置权人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导致财产受损,就要对债务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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