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是否可以留置?
我想了解下,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没有权力进行留置呢?我不太清楚留置这个措施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是只有特定部门能用,还是公安机关也可以用?希望能弄明白这其中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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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留置措施是一项较为特殊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留置措施主要是由监察机关使用,而非公安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相关规定,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而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并没有留置这一法定措施。不过公安机关有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比如传唤、拘传、拘留等。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比如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等。 所以,简单来说,公安机关不能使用留置措施,但有其他合法的限制人身自由手段来保障执法和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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