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财物的措施可以由地方性法规设定吗?
我遇到一个事,当地相关部门依据地方性法规对我的财物进行了扣押。我不太清楚地方性法规有没有权力设定扣押财物这样的措施,我就想知道在法律上,地方性法规能不能设定扣押财物的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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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财物的措施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由地方性法规设定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扣押财物措施。扣押财物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第四项(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第三项(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这意味着,如果是属于地方性事务,并且还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那么地方性法规是有权设定扣押财物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但如果已经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相关事项作出了规定,那么就应当遵循上位法的规定。所以,地方性法规设定扣押财物措施是有前提条件和适用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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