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票能否作为收款依据?
我跟别人有笔交易,对方给了我税票,但没给我现金,我有点担心。我就想问问,在法律上,税票能不能当作对方已经完成收款的证明呢?我需不需要再找其他的证据来证明收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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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票是否可以作为收款依据,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税票的概念。税票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合法证明,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向纳税人收取税款时使用的专用凭证。它主要反映的是纳税的情况,证明纳税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了相应的税款。 从法律规定来看,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税票可以直接等同于收款依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这虽然主要说的是发票和交付标的物的关系,但也能反映出仅靠税票证明收款是存在一定局限性的。 在实际的商业交易中,如果只有税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很难认定款项已经支付。因为税票的开具和款项的支付是两个不同的行为。比如,销售方可能为了促成交易先开具了税票,但购买方并未实际支付货款。此时,税票不能作为购买方已经付款的有力证据。 然而,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和税票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税票可以作为收款依据的一部分。例如,有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税票开具即视为收款,或者有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表明款项已经支付,并且和税票的金额、时间等信息相符,在这种情况下,税票就可以和其他证据一起证明收款的事实。 所以,税票本身不能单独作为收款依据,在涉及收款证明时,还需要结合其他相关证据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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