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认购超过约定交工日一年后能否请求解除合同?
我之前认购了一套商品房,合同里约定了交工日期,结果现在都超过约定交工日一年了房子还没交付。我想问问这种情况下,我有没有权利请求解除合同啊?心里一直没底,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给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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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认购中,如果超过约定交工日一年,购房者通常是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法律概念。这里涉及到的“约定交工日”,就是开发商和购房者在合同里明确写好的房子交付时间。而“解除合同”,简单来说,就是让原本生效的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用再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了。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商品房买卖中,按时交付房屋是开发商的主要义务。当超过约定交工日一年,这种长时间的迟延交付很可能会导致购房者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比如购房者原本计划在交房后结婚入住,或者用于孩子上学等,长时间不能交房就会影响这些计划的实现。 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超过约定交工日,购房者在催告后三个月内开发商仍未交房,或者没有催告但自知道可以解除合同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购房者都可以行使解除权。所以,超过约定交工日一年,一般是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但前提是要注意解除权行使的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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