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在探讨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简单来说,就是在他人的诉讼中,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比如甲和乙就一套房子的所有权产生诉讼,丙认为这套房子是自己的,丙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是指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而言,如果其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诉讼,并且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损害了其民事权益,那么是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比如在前面提到的房产诉讼中,如果丙因为一些不可控的原因未能参加甲和乙的诉讼,而法院最终将房子判给了甲或者乙,丙认为损害了自己的权益,丙就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不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首先,时间上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其次,要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内容错误且损害了自己的民事权益。最后,还需要证明自己是因为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在实际操作中,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考虑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时,要充分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符合上述条件。同时,由于该诉讼涉及到已生效的裁判,程序相对复杂,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