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收到人力资源服务费能否扣除?


在探讨旅游服务收到人力资源服务费能否扣除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税收法规的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相关概念。旅游服务,指的是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而人力资源服务费,是企业接受人力资源服务时支付的费用,比如企业请人力资源公司提供招聘、培训、人事代理等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对于旅游服务企业来说,涉及到的主要税种是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然而,这里并没有明确提及人力资源服务费是否可以扣除。在增值税相关规定中,允许扣除的项目是有明确列举的,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可扣”的原则。由于人力资源服务费不在上述可扣除项目范围内,所以从政策规定来看,旅游服务企业收到人力资源服务费通常是不能在计算旅游服务销售额时进行扣除的。 不过,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情况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旅游服务企业支付的人力资源服务费是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相关且合理的,比如为了招聘旅游服务相关的工作人员、对员工进行旅游业务培训等产生的费用,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可以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的。但企业需要留存相关的合同、发票等凭证,以证明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旅游服务收到的人力资源服务费在增值税计算销售额时一般不能扣除,但在符合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处理相关税务问题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