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事诉讼法》对被执行人留生活费是如何规定的?

我有个官司败诉了,现在法院要执行我的财产。但我就靠那点工资生活,家里还有老人孩子要养。我想知道《民事诉讼法》里对于给被执行人留生活费这块是怎么规定的,能留多少,按什么标准来,希望了解清楚,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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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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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当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需要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这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基本人权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这里的“生活必需费用”,通常是指维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生活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食品、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支出。 关于具体的生活费标准,法律并没有统一明确的数额规定。一般会参照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制定的,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一个标准。比如,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每月1000元,那么法院在执行时,通常会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预留不低于这个数额的生活费。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例如,被执行人家庭的实际人口数量,如果家里除了被执行人还有老人、小孩需要抚养,那么预留的生活费就会相应增加;还有被执行人的实际生活状况,是否有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等特殊情况。法院在确定生活费数额时,会充分听取被执行人的意见,同时也要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执行人对法院确定的生活费数额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请求法院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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