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保证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我给别人做了担保,还有另外一个人也一起做担保。现在债务人还不上钱了,我想知道在这种共同保证的情况下,我们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是如何规定的,是平均分担,还是有其他的规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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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提供保证的行为。在共同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方式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各个保证人的保证份额,那么每个保证人就按照约定的份额来承担责任。例如,甲和乙为丙的债务提供共同保证,约定甲承担60%的保证责任,乙承担40%的保证责任,那么在债务人丙不能履行债务时,甲就对债务的60%负责,乙对40%负责。 若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这种情况被称为连带共同保证。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债权人有权选择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当一个保证人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后,他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按照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如果没有内部约定比例,则平均分担。比如,甲和乙为丙的债务提供连带共同保证,丙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甲偿还全部债务,也可以要求乙偿还全部债务。甲偿还全部债务后,可以向丙追偿,也可以要求乙承担乙应分担的部分。 此外,对于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进一步保障了保证人在承担责任后的合法权益。 总之,共同保证的责任承担需要根据保证合同是否约定保证份额来确定,同时保证人在承担责任后还享有相应的追偿权。在实际生活中,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保证人在提供保证时应明确约定保证份额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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