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出租人的留置权是否存在?

我是一名出租人,把房子租给了租客。现在租客欠了好几个月的租金没给,我扣下了他放在屋里的一些物品,想抵租金。我不太确定我有没有权利这么做,出租人的留置权到底存不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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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租人留置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出租人的留置权是否存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留置权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然而,对于出租人是否享有留置权,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情况下,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出租人享有留置权,那么出租人想要行使留置权就缺乏合同依据。在房屋租赁关系中,租赁的标的物通常是不动产(房屋),而留置权的对象仅限于动产。也就是说,出租人不能因为承租人拖欠租金而留置房屋。 但是,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期间,将一些动产留在房屋内,且符合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出租人可能享有留置权。构成要件包括:第一,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里的合法占有是指基于合法的原因而占有,例如基于租赁合同,承租人将物品放在出租房屋内,出租人基于对房屋的管理而合法占有这些物品;第二,债权已届清偿期,即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期限已经达到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还款期限;第三,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在房屋租赁中,如果是因为租金问题而涉及留置承租人的物品,需要判断物品的占有与租金债权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如果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租人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等情况下有权留置其物品,那么这种约定是有效的,出租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行使留置权。同时,即使没有合同约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出租人也可以行使留置权。不过,出租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如妥善保管留置物等。如果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出租人的留置权是可能存在的,但要根据具体情况,看是否有合同约定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的留置权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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