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单位可以委托子公司签署合同吗
我公司中标了一个项目,由于一些业务安排的原因,想让子公司来签署相关合同。不太清楚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想了解从法律角度看,中标单位到底能不能委托子公司签署合同呢,需要注意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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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单位通常是可以委托子公司签署合同的。 首先来说说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只要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就发生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子公司相当于中标单位(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不过在招投标领域还有特殊规定需要遵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这意味着中标单位委托子公司签署合同,不能借此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肢解转让。 并且,从实际操作角度,如果总公司中标后委托分公司签署合同,在中标通知发布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总公司)应依据招标文件以及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共同协商并签订书面合同。在此过程中,中标人始终应作为最终的签约方 。虽然子公司可以出面签合同,但背后是基于总公司的委托授权。 在责任承担方面,如果子公司在委托范围内签署并履行合同,相关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要是子公司超越委托权限等,产生的额外问题就比较复杂了。 相关概念: 代理权限:就是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的可以进行某些行为的权利范围。 转包:是指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全部转给其他人去做。 肢解转让:是把中标项目拆分成多个部分,分别转给不同的人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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