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是否可以合并使用?
我最近签了一份合同,现在对方出现了违约行为。我想知道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能不能几种方式一起用,比如既要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又要对方支付违约金,具体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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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是可以合并使用的。 首先,要理解什么是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常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实际情况中,比如在违约方迟延履行的情况下,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的同时,还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因为承担违约责任和继续履行合同两者不存在矛盾,可同时并存。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在特定时间向乙交付一批货物。但甲迟延交付,此时乙既可以要求甲支付因为迟延交付产生的违约金,又可以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将货物交付给自己。 总之,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是可以合并使用的,以更好地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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