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人员是否可以去市里?
我现在处于监外执行阶段,有些生活和工作上的事情需要到市里去处理,不太清楚自己能不能去。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和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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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过批准后是可以去市里的。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制度。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等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监外执行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若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并且,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如果是到外地长住或者工作等情况,必须按照程序取得矫正机关的同意。 例如,若监外执行人员因突发重大疾病需要到市里的大医院就医,且预计就医时间在七日以内,就可以向司法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就可以前往市里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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