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可以去别的城市吗?
我现在处于监外执行阶段,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想去别的城市生活或者工作一段时间。但不清楚这样做是否被允许,以及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谢谢。
展开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监外执行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去别的城市的,但必须经过矫正机关的同意。相关法律依据及具体要求如下: 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若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且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同时,依据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若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如果监外执行人员不按照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去别的城市,可能会面临严重后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