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不能特别授权吗?


在讨论离婚诉讼能否特别授权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特别授权。特别授权是指代理人除了享有一般授权所赋予的权利外,还可以在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范围内,代为实施一些涉及实体权利处分的重大行为。一般授权则主要是指代理人可以代为进行一些程序性的事务,比如提交诉讼材料、参与庭审等,但不能对实体权利进行处分。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离婚诉讼的特别授权有着特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然而,离婚诉讼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它不仅仅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等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到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一规定明确了,即便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在一般情况下也需要亲自出庭参与诉讼。这是因为离婚案件中,法官需要听取当事人本人的真实意愿和陈述,以此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所以,虽然法律允许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委托代理人,并可以进行特别授权让代理人处理一些实体权利相关的事务,比如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进行协商和处分。但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当事人即使进行了特别授权,也不能完全不出庭。也就是说,不能仅仅依靠特别授权让代理人全权处理离婚诉讼的所有事宜。除非当事人存在不能表达意思的特殊情况,比如因精神疾病等原因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或者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且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 综上所述,离婚诉讼可以进行特别授权,但不能完全依赖特别授权来解决所有问题,当事人本人在一般情况下还是需要参与到诉讼过程中,以便法院能够准确、公正地审理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