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期可以累加吗?
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有时会遇到涉及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复杂情况。比如某单位既存在贪污行为又有职务侵占现象,两种行为在不同时间段发生,让人疑惑对于这种情况,这两个罪名的追诉期能不能累加起来计算。想了解下法律在这方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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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期不可以累加。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需要明确追诉期的概念。追诉期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一般就不再行追诉。 对于贪污罪,其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所以贪污罪的追诉期一般为二十年。 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期则要根据其犯罪情节对应的法定最高刑来确定。若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 在司法实践中,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是两个独立的罪名,各自按照其对应的犯罪情节和法律规定来确定追诉期,不存在追诉期累加的情况。每一个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都是独立计算的,要依据具体犯罪行为所对应的法定最高刑,按照《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来分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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