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乡镇、街道是否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我所在的乡镇最近纠纷事件增多,大家都在讨论能不能设立个专门的调解组织。我想知道乡镇、街道到底可不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如果可以的话,设立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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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它在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主要职责是通过调解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例如,一些乡镇、街道为了更好地处理本区域内的邻里纠纷、家庭矛盾等常见民间纠纷,会根据实际需求和当地情况,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关于人员组成,一般会包括本乡镇、街道辖区内设立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本乡镇、街道的司法助理员,以及在本乡镇、街道辖区内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等。实践中,有的还会聘请退休法官、检察官、法学学者、律师等担任委员。 另外,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以确保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调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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