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的变化历程是怎样的?


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小规模纳税人开始征税的销售额界限。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时,无需缴纳相关税款;一旦销售额超过起征点,则需对全部销售额进行纳税。下面为你梳理其变化历程。 2013年7月2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明确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这可以说是对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优惠政策的一个重要开端。 2014年10月,《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之后,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将这一优惠政策继续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2019年1月,《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明确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1年4月,《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3年1月,《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4年,《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这些政策的调整和变化,都是国家根据经济形势和小微企业发展需求进行的适时调整,旨在减轻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