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不当得利规定是否有变化?


在探讨民法典中不当得利规定是否有变化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简单来说,就是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得他人利益受到损失。比如,你去商店买东西,收银员多找了你钱,这多找的部分对于你而言就是不当得利。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不当得利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该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是对不当得利的基本定义和处理原则。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合同编的第三分编“准合同”中专门设置了“不当得利”一章(第九百八十五条至第九百八十八条),对不当得利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与之前的法律相比,民法典有以下一些变化和发展。 首先,明确了不当得利的除外情形。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这就更加细化了不当得利的范围,让大家在判断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时更加清晰。 其次,对于得利人返还利益的范围进行了区分。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这样根据得利人的主观状态不同,来确定其返还义务,更加合理和公平。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第九百八十八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这进一步完善了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则体系,保障了受损失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规定相较于之前的法律有了明显的变化和完善,这些变化使得不当得利制度更加科学、合理,也更能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