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哪些变化?
我想了解下新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之前相比有啥不一样。我平时工作偶尔会接触到一些敏感信息,担心自己对新的保密规定不了解会出问题,所以特别想知道这次修订主要在哪些方面有变化,对我们这些有可能接触涉密信息的人有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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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后有诸多显著变化。 在定密制度方面,旧法对于定密主体、权限和程序规定不够清晰明确,导致实践中存在定密随意、范围过宽等问题。而新修订的保密法对定密权限作出严格限定,上收了定密权限,明确绝密级国家秘密须由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确定,机密级国家秘密由上述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确定。这依据的是新保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使得定密更加科学规范。 保密期限上,旧法未明确规定保密期限,很多国家秘密处于“终身保密”状态。新法则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这一变化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五条规定,能使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后根据情况解密,有利于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 监督管理方面,旧法对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规定不够全面、具体,新修订的保密法增设了“监督管理”一章,赋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多项监管职权,如保密检查权、调查权、处分建议权等,依据的是新保密法第四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了保密工作的监督力度。 法律责任上,旧法对泄密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较为原则,处罚力度不够。新法则增加了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尚未造成泄密后果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提高了罚款数额等,这在新保密法第四十八条等条款中均有体现,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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