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在集资诈骗方面有哪些修改?
我之前对集资诈骗相关法律有所了解,但听说刑法修正案九有相关修改。我想知道具体改了哪些地方,这些修改对集资诈骗案件的判定和量刑会产生怎样的影响,自己心里好有个底,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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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在集资诈骗方面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取消了死刑这一刑罚设置。 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根据1997年《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俗来讲就是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归还集资来的钱,而是想把这些钱据为己有。“使用诈骗方法”就是通过欺骗手段,比如编造虚假的项目、夸大回报等,让投资者相信并把钱交出来。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这一修改是基于多方面的考虑。从刑罚的目的来看,刑罚不仅是为了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教育和改造罪犯。取消死刑并不意味着对集资诈骗犯罪的纵容,而是通过合理的刑罚体系来实现对犯罪的有效制裁。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进步,对于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受到了更多的审视。 现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修改使得集资诈骗犯罪的刑罚设置更加科学合理,更符合现代法治理念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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