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规定?
我在一个执行案件里,和对方打算进行执行和解,但不太清楚相关规定。想了解最高法对于执行和解在各方面有什么规定,比如和解协议的内容、效力、违反协议的后果等,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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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执行和解进行了详细规范。 首先,执行和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有规定。根据该规定,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和解协议内容通常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期限、方式等。 其次,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方面。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再者,关于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另外,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认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又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恢复执行权利的除外。 该规定还对执行和解中的担保等问题进行了规范,保障了执行和解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执行的公平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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