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后是否会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我和对方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达成了和解协议,可还是担心自己会不会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我想了解一下,执行和解后到底在什么情况下会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什么情况下不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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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后是否会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在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过程中,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那么该强制执行程序便会自动终止。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通常是不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的。这是因为和解协议的达成意味着双方就债务偿还等问题达成了新的约定,暂时不需要再通过强制手段来执行。例如,甲欠乙10万元,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甲乙达成和解,甲承诺分阶段还清欠款,此时强制执行终止,甲一般不会被列入失信名单。 然而,如果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和解协议,比如在和解协议中约定了分期还款,但被执行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还款,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那么法院可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出现相关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另外,即便被执行人在被强制执行之后偿还了全部欠款,但若其不良信用信息已上报至征信机构,其个人征信仍会受到相应影响。在此种情况下,不良征信记录将自执行完毕之日起保留五年时间,然后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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