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限制高消费和失信执行有什么区别?
我涉及一些经济纠纷案件,对方未履行判决,现在好像被采取了一些措施,我不太清楚限制高消费和失信执行具体差别在哪,比如适用条件、带来的后果等方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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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限制高消费和失信执行主要有以下区别: **适用条件方面**:限制高消费是在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就可能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这是一种客观的未履行行为。而失信被执行人是指申请人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是一种主观不履行的行为。例如,甲欠乙钱,法院判决甲还钱,甲有能力还钱却故意不还,就可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如果甲只是暂时没钱还,就可能先被限制高消费。 **依据的法律规定方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而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期限方面**:只要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就可以限制高消费,限制高消费的期限到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为止。但是,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二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一年至三年,也就是说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最长为五年。比如,丙被限制高消费,只要没还清欠款,就一直受限制;丁被列入失信名单,一般两年后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就可能解除。 **适用对象方面**:限制高消费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被执行人,还会影响到第三人。例如将单位限制高消费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也会一并被限制高消费。而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只能将被执行人单位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与之有关的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则无法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后果方面**:限制高消费主要是限制被执行人一些非生活和经营必须的消费行为,比如乘坐交通工具时,不能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而失信被执行人不仅会被限制高消费,还会有信用惩戒,如不得担任任何公司的法人、董事、监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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