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怎样的情况下才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呢?

我有个朋友最近涉及一些债务纠纷,听说可能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但不太清楚具体标准。想知道在现实生活中,到底哪些行为或者情形会导致被列入失信人名单,有没有明确的界定和相关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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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被列入失信人名单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相关规定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比如,某人在法院判决其偿还债务后,明明有足够的收入或资产可以用来偿还,但却故意拖欠不还。 -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例如,在法院执行财产拍卖程序时,被执行人伪造相关文件来阻止房产拍卖,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执行人员,阻止财产的交付。 -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例如,债务人为了逃避偿还债务,通过与他人虚构债务纠纷并进行虚假诉讼,或者将自己名下的财产偷偷转移到他人名下。 其次,还有一些其他相关情形也会导致被列入失信名单: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要求被执行人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如果被执行人不按照法院的要求,不报、漏报或者虚假报告财产信息,就会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比如,法院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自己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却隐瞒了自己的部分银行存款。 -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对于已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如果仍然进行奢侈消费,如乘坐飞机头等舱、购买高档奢侈品等,就违反了限制消费令。 -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当被执行人与债权人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按照特定条件解决债务问题,但在没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拒绝执行该协议。例如,双方约定分阶段偿还债务,但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突然拒绝按照协议继续偿还。 总之,被列入失信人名单是对那些故意逃避法律义务、不尊重司法程序行为的一种严肃制裁,旨在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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