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人有什么区别?

我涉及一些经济纠纷案件,看到有的被执行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有的则是限制消费人,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不同。想具体了解下它们在定义、适用条件、限制内容等方面存在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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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人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具体如下: **定义及适用条件方面**:失信被执行人是指那些未按照法院判决履行给付义务,且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员。而限制消费人是指被法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人员,通常是因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等情形。例如,甲欠乙钱,法院判决甲还钱,甲有能力还钱却拒不还钱,就可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若甲只是暂时没钱还,未积极履行义务,法院可能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使其成为限制消费人。 **限制内容方面**:失信被执行人受到的限制更为严厉和广泛。失信被执行人除了受到限制消费措施的限制外,还在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比如,失信被执行人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而限制消费人主要是在消费行为上受到限制,比如不得乘坐飞机、高铁一等座等。 **期限方面**:限制消费措施一般需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方可解除;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通常设定为两年时间,若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法律文书及送抵方式方面**:对于限制高消费行为实施的命令称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在经由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即信用惩戒系统)生成后进行送抵;而纳入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则需以决定书作为载体。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即《限高规定》)用于规制限制消费人相关事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即《失信名单规定》)用于评定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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